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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8

業者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銷毀者,記錄其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者,記錄其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記錄其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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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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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業者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銷毀者,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