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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者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2.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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