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速船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高速船的檢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根據高速船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高速船在建造完成或取得以及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時,應施行特別檢查。根據高速船管理規則第10條第3項,高速船在特別檢查合格後,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應施行定期檢查。根據高速船管理規則第10條第4項,高速船有本法第27條所定情形者,應施行臨時檢查。 舉例: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例,如果一艘高速船的建造完成或取得時,應經過特別檢查。如果在特別檢查後的一年內需要進行定期檢查,船舶管理者應按期辦理,否則將可能面臨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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