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船舶營運人或船長應儘速於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確保相關資料完整。
根據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11條,船舶營運人或船長應儘速於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確保相關資料完整。這條規則要求在發生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事故後,船舶的營運人或船長必須立即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以確保相關資料的完整性。這是為了保障調查的客觀性和準確性,並且符合船舶安全的重要規定。 參考資料: -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法案 - 相關航行資料紀錄器的資料下載程序及規範 - 最近一次相關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下載的案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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