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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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際商港或自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進口、出口之貨物,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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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自國際商港或自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進口、出口之貨物,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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