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1.01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自國際商港或自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進口、出口之貨物,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建設費。
4開分頁 ›
已完成通關手續或正在辦理通關手續之出口貨物,因故註銷或退關時,得向原收取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商港建設費。
5開分頁 ›
左列進、出口貨物免收商港建設費: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政府派國外機構人員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及其附屬品,暨專供軍用之物品。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贈送或受贈之救濟物資。六、專賣機關進口供專賣專賣品。 七、購入或出售之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八、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
6開分頁 ›
商港建設費之收取、退還,委託海關辦理,並得提商港建設費百分之一.五作為代收經費。 前項代收經費中三分之一由海關按預算程序撥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運用分配於與港口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
7開分頁 ›
商港建設費之收入扣除代收經費後,應全部分配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並由交通部按左列規定分配: 一、百分之五十作為國際商港建設費用。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按左列百分比分配: (一) 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二) 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8開分頁 ›
海關代收商港建設費分別於每月十五日後五日內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交通部於國庫開立之機關專戶,並於繳庫後之次月五日內造具收取月報表送收入機關二份,必要時得由收入機關派員稽
9開分頁 ›
依本辦法應繳納之商港建設費,應由繳納義務人,於海關填發稅款或商港建設費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海關停止辦理進口、出口貨物報運手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1.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