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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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應繳納之商港建設費,應由繳納義務人,於海關填發稅款或商港建設費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海關停止辦理進口、出口貨物報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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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規定,繳納商港建設費的義務人應該在海關填發稅款或商港建設費繳納證的日子起算十四天內,將費用繳納完成。如果逾期不繳納,海關將停止辦理該義務人的進口和出口貨物報運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的法條,繳納商港建設費是海關的義務人,而逾期未繳納將會影響義務人進口和出口貨物的報運手續。這代表著商港建設費的繳納是海關手續的必要前提,逾期未繳納將可能導致運輸中斷,影響貨物運輸的進行。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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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