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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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通關手續或正在辦理通關手續之出口貨物,因故註銷或退關時,得向原收取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商港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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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已完成通關手續或正在辦理通關手續的出口貨物,因故註銷或退關時,得向原收取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商港建設費。這項規定是針對出口貨物的退費規定,旨在保障出口商的權益。 參考資料範例: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實際應用情況,可以舉出退關時原收取機關向出口商退還已繳納的商港建設費的案例作為參考。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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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