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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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進、出口貨物免收商港建設費: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政府派國外機構人員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及其附屬品,暨專供軍用之物品。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贈送或受贈之救濟物資。六、專賣機關進口供專賣專賣品。 七、購入或出售之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八、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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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