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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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之收取、退還,委託海關辦理,並得提商港建設費百分之一.五作為代收經費。 前項代收經費中三分之一由海關按預算程序撥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運用分配於與港口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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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商港建設費之收取、退還,委託海關辦理,並得提商港建設費百分之一.五作為代收經費。 前項代收經費中三分之一由海關按預算程序撥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運用分配於與港口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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