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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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之收入扣除代收經費後,應全部分配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並由交通部按左列規定分配: 一、百分之五十作為國際商港建設費用。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按左列百分比分配: (一) 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二) 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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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商港建設費之收入扣除代收經費後,應全部分配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並由交通部按照以下規定分配: 一、百分之五十作為國際商港建設費用。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按照以下百分比分配: (一) 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二) 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參考資料: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相關條文及規定,依照最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文件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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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