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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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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
業
、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分公司
及領有
主管機關
核
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
可證
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前項許可證換證、補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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