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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櫃集散站經營、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前項許可證換證、補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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