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險中船舶或人員利用岸上救生設備時,其與海難救助單位間相互通訊所使用之信號,依左列規定: 一、表示一般意義「可以」,或特殊意義「已握住火箭索」、「已繫牢尾轆」、「纜已繫牢」、「人在有袋之救生圈內」、「駛開 曳開」等時: (一) 日間垂直揮動一面白旗或雙臂或施放一綠色星光信號。 (二) 夜間垂直揮動一盞白燈或光焰,或施放一綠色星光信號。 二、表示一般意義「不可以」或特殊意義「鬆馳」,「停曳」時: (一) 日間橫向揮動一面白旗或平伸之雙臂,或施放一紅色星光信號。 (二) 夜間橫向揮動一盞白燈或光焰,或施放一紅色星光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