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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海難救護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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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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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管理機關為救助船舶及海上火災防止火勢蔓延,保持航道暢通,對海域具有燃燒危險之船舶及附近海域之財物,得採取緊急之權宜措施,並得限制或禁止其他船舶在該海域附近航行或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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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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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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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海難救護作業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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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營海難救護業之設立及標準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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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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