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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港管理機關為救助船舶及海上火災防止火勢蔓延,保持航道暢通,對海域具有燃燒危險之船舶及附近海域之財物,得採取緊急之權宜措施,並得限制或禁止其他船舶在該海域附近航行或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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