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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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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管理機關為救助船舶及海上火災防止火勢蔓延,保持航道暢通,對海域具有燃燒危險之船舶及附近海域之財物,得採取緊急之權宜措施,並得限制或禁止其他船舶在該海域附近航行或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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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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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第 32 條規定:「商港管理機關為救助船舶及海上火災防止火勢蔓延,保持航道暢通,對海域具有燃燒危險之船舶及附近海域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