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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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 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 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
- 2.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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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商港服務費的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且繳納義務人可以選擇以下已開辦的方式進行繳納:1. 臨櫃現金繳納;2. 指定金融機構繳納;3. 電子網路收費;4. 其他繳納方式。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收取作業也可以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來進行收取。 舉例來說,根據航港局的規定,航港局可以委託郵局來收取商港服務費,讓繳納義務人可以在全台各地的郵局進行繳納,提高了繳納的便利性和效率。 參考資料: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航港局相關規定和公告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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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