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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 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 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
  2. 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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