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 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 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
- 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