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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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之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其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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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商港服務費的收費項目和繳納義務人。根據這條規定,商港服務費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並且確定了各個項目的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大法官第五一五號解釋,其中提到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認定為特別公課的內容,這個範例顯示了對特定群體徵收費用的情況,可以用來解釋商港服務費對象和徵收方式。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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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