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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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入港之船舶,免收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政府使用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二、經航港局認定確屬運載救濟物資之船舶。 三、因避難、接受檢查、加油或加水而入港之船舶。 四、為緊急醫療求助或機件搶修而入港之船舶。 五、總噸位為七百以下之船舶。 六、購入或出售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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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下列入港之船舶,免收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政府使用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二、經航港局認定確屬運載救濟物資之船舶。 三、因避難、接受檢查、加油或加水而入港之船舶。 四、為緊急醫療求助或機件搶修而入港之船舶。 五、總噸位為七百以下之船舶。 六、購入或出售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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