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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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離境旅客,免收旅客商港服務費: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之人員。 三、政府駐外機構之人員。 四、不足二歲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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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免收旅客商港服務費的客體包括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享有特權待遇的外國機構、國際組織的人員、政府駐外機構的人員,以及不足二歲的兒童。這些豁免規定是根據特殊身份或情況而設立的。例如,政府駐外機構的人員屬於外交特殊身份,因此享有免除商港服務費的特權。 參考資料來自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及相關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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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