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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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貨物及容器,免收貨物商港服務費: 一、總統、副總統使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 四、政府駐外機構人員所攜帶之自用物品。 五、軍事機關保管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品。 六、政府機關或公益、慈善團體贈與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七、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 八、轉口貨物。 九、純供容器使用且非以買賣或租賃為目的之空貨櫃。 十、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之貨物、自用機器及設備。 十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輸往課稅區、復運回自由港區之貨物、機器及設備;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應補繳商港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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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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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名詞
- 贈與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1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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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