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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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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三條規定免收商港服務費者,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辨識時,繳納義務人得於航港局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前,或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繳納義務人之翌日起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港局提出申請,經審符合免收範圍者,准予免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辨識免收商港服務費的對象,繳納義務人可以在收到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後的十天內向航港局提出申請,檢附證明文件,經審核符合免收範圍,則可以被准予免收。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符合免收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免除商港服務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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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前三條規定免收商港服務費者,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辨識時,繳納義務人得於航港局填發商港服務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