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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2.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於運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
  3. 依前二項規定免徵稅捐者,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
  4.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於籌設期間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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