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港區之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的貨物,以及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港區的貨物,根據貿易法的規定,免除支付推廣貿易服務費。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物或相關規定,課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在自由港區經加工、產製之產品,按運出港區時之形態,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關稅。 自由港區事業銷售勞務至課稅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立法理由一、自由港區內之貨物,如係自國外輸入,依前條之規定免徵進口時應課徵之各項稅費;自國內運往自由港區之貨物,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則營業稅比照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故自由港區內之貨物如輸往課稅區,即應視同進口貨物,課徵進口貨物相關稅費,爰作第一項規定。 二、港區事業如銷售勞務至課稅區時,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進口勞務之情形相同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港區之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免收項目範圍,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查經濟部業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公告,將「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及「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納入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爰於本條明定,以茲明確。
一、自由港區內之貨物,如係自國外輸入,依前條之規定免徵進口時應課徵之各項稅費;自國內運往自由港區之貨物,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則營業稅比照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故自由港區內之貨物如輸往課稅區,即應視同進口貨物,課徵進口貨物相關稅費,爰作第一項規定。 二、港區事業如銷售勞務至課稅區時,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進口勞務之情形相同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免收項目範圍,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查經濟部業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公告,將「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及「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納入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爰於本條明定,以茲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