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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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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具備海難救護業設立之最低標準者,得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轉交通部核准,兼營海難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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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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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條文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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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具備海難救護業設立之最低標準者,得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商港管理機關核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