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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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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交易所,並將該經認可之交易所認證之商品及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商品。
  2. 2.前項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及核定之商品,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通知財政部。該公告生效日期應指定為國際商港獲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准為遞交港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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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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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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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1 條規定:「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交易所,並將該經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