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營運機構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提報資料之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這方面的法規是《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根據資料顯示,自由港區事業在進口貨物時,有關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的數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這項法規提到了自由港區的進口貨物需要依照一定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3月15日台總緝字第0941004758號函(見原處分卷第19至21頁) 範例:根據上述資料,原告在進口貨物時需要依營業稅法第20條的規定進行營業稅的計算,以及應如實申報相關貨物的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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