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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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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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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