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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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或第四條之申請條件變更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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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三條或第四條之申請條件變更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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