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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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核准之船舶,由船長指揮進出本港或移泊,但船長仍可視情況僱用引水人,引水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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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強制引水辦法第6條,已核准的船舶由船長指揮進出本港或移泊,但在特定情況下船長可以僱用引水人,而引水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這項法條是針對船舶引水作業的規定,旨在確保船舶在進出港口或移泊時的安全和順利進行。根據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的相關案例和裁判書,如果船舶在必需時沒有使用引水人並出現了安全問題,可能會對船長或船舶所有人產生法律責任。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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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