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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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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港務公司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6 條,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港務公司審定。這表示轉調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和考成審定是由港務公司負責審核的。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轉調人員的任用程序合法並得到適當的審查。相關案例可參考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一步解釋該法規的適用情況和具體實施方式。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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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港務公司審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