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8.23
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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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 繼續任用人員轉調港務公司之職務,應與轉調前所任原機構之職務等級相當。
港務公司應依原機構改制前之職稱及轉調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港務公司董事會通過後,並報交通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港務公司應訂定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之資位職務薪給表、轉調人員之職責層次表,經港務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港務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考核作業要點及陞遷序列表。
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港務公司審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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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8.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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