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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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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 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國內商港為十二人。 三、作業機具:國際商港貨櫃作業為橋式起重機二臺,門型吊運機或跨載機二臺,堆高機一臺,經度量衡機關檢定合格之五十噸以上地磅一臺;散雜貨作業為堆高機四臺。國內商港為堆高機二臺。
  2. 2.國際商港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及國內航線專用碼頭,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實收資本額及裝卸搬運工人人數,準用前項國內商港基準,作業機具得依實際作業需要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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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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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名詞
  • 搬運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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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 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