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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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資經營契約存續期間,經營機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處理契約之履約事項、未盡事宜及爭議事項。
- 2.經營機構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不成,得採仲裁、訴訟等措施處理爭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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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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