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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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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契約履行約定事項,發生違約情事時,經營機構得視違約事項及程度,依契約採取以下處理方式,且不以一項為限: 一、限期改善。 二、計收違約金。 三、請求損害賠償。 四、終止一部或全部之投資經營事項。 五、終止契約。
  2. 2.投資經營商港設施之自由港區事業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經營機構得終止其契約: 一、自由港區事業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撤銷者。 二、未經營自由港區業務或產生效益未達計畫所提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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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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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害賠償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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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 15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契約履行約定事項,發生違約情事時,經營機構得視違約事項及程度,依契約採取以下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