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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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通知撤銷資格: 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 三、未依期限簽約者。 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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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通知撤銷資格: 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 三、未依期限簽約者。 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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