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用水域計收管理費。前項租金及管理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租金: (一)土地租金:依商港區域土地使用費實施方案計收,未依該方案訂定港區土地使用區分之土地,以申報地價按年租金率計算之。 (二)設施租金:包含碼頭、建物及設備等項目,依其建造成本按年租金率計算之。 二、管理費:依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業務項目性質,按承租面積、使用範圍、營業額、前款租金總額、營運實績、營業規模及保證運量等事項計收。
回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