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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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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用水域計收管理費。前項租金及管理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租金: (一)土地租金:依商港區域土地使用費實施方案計收,未依該方案訂定港區土地使用區分之土地,以申報地價按年租金率計算之。 (二)設施租金:包含碼頭、建物及設備等項目,依其建造成本按年租金率計算之。 二、管理費:依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業務項目性質,按承租面積、使用範圍、營業額、前款租金總額、營運實績、營業規模及保證運量等事項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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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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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報地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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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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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