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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評議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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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涉及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專用於公務用船舶或漁船時,應將海事評議書分送該管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事評議規則第 15 條,涉及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專用於公務用船舶或漁船的海事案件,應將海事評議書分送該管主管機關。根據法務部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八十一律○二五二○號函釋示,軍警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時不得行使扣押權,自無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扣押」規定之適用,故本件係保七總隊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扣押進豐十六號漁船自己保管,既非海關親自執行之扣押,自無交付扣押收據可言。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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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評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事評議規則第 15 條規定:「海事案件涉及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專用於公務用船舶或漁船時,應將海事評議書分送該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事評議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