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評議規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海事案件涉及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專用於公務用船舶或漁船時,應將海事評議書分送該管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事評議規則第 15 條,涉及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專用於公務用船舶或漁船的海事案件,應將海事評議書分送該管主管機關。根據法務部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八十一律○二五二○號函釋示,軍警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時不得行使扣押權,自無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扣押」規定之適用,故本件係保七總隊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扣押進豐十六號漁船自己保管,既非海關親自執行之扣押,自無交付扣押收據可言。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事評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