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0.01
海事評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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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案件發生後,應由航政機關辦理海事行政調查,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相關卷證送海事評議小組。
- 前項海事行政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現場實地調查。 二、詢問有關船員及相關人員。 三、蒐集查證資料。 四、案情分析研判。
- 海事行政調查不得單人進行,調查人員並應配戴證件。
- 詢問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核對被詢問人身分,並全程錄音。詢問女性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有女性海事行政調查人員陪同。
航政機關為辦理海事評議,應設海事評議小組,辦理海事案件有關船員、引水人及船舶所有人之海事責任評議事項。
- 海事評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航政機關首長擔任召集委員,航安組組長、船舶組組長及船員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委員就具下列資格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一、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二、具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四、具備漁船公共行政領域實務五年以上經驗者。 五、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六、具有三年以上航海或輪機教學經驗者。 七、具有從事海事保險三年以上經驗者。 八、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九、具有從事海事公證三年以上經驗者。 十、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者。
- 海事評議小組之遴聘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遴聘委員在任期內因職務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得改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海事評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海事評議小組為辦理海事評議相關業務,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及海事檢查員若干人,由航政機關派員兼任。
海事評議小組委員、執行秘書、海事檢查員均為無給職。但非任職於航政機關之遴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 海事評議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海事檢查員對於海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或由航政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海事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海事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海事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海事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 前項海事評議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海事檢查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等人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於海事評議小組會議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會議主持人申請迴避,並由會議主持人徵詢被申請迴避之人員意見後決定之。
- 海事評議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海事檢查員,對於海事案件之評議過程,應嚴守秘密。
海事案件涉及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專用於公務用船舶或漁船時,應將海事評議書分送該管主管機關。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海事評議規則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0.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