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評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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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海事評議規則第13條的釋義如下: 海事評議小組會議主要流程包括出席人數確認、航政機關說明案情、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補充說明或申辯、出席委員詢問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最後陳述、列席人員退席,以及出席委員評議後作成決議。必要時,主持人有權限定發言及詢答時間。會議決議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并且可以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此外,會議決議應該做成海事評議書,經航政機關首長核定後作成正本送達當事人,並以副本分送交通部及有關機關。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引用海事審判處理法第22條之1,澄清了海事評議規則第13條中提到的海事評議書的作成和審核程序。此法條的具體內容與海事評議規則第13條的相關內容有直接關聯。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原本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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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