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評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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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事案件發生後,應由航政機關辦理海事行政調查,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相關卷證送海事評議小組。
- 2.前項海事行政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現場實地調查。 二、詢問有關船員及相關人員。 三、蒐集查證資料。 四、案情分析研判。
- 3.海事行政調查不得單人進行,調查人員並應配戴證件。
- 4.詢問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核對被詢問人身分,並全程錄音。詢問女性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有女性海事行政調查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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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