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評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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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事評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航政機關首長擔任召集委員,航安組組長、船舶組組長及船員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委員就具下列資格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一、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二、具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四、具備漁船公共行政領域實務五年以上經驗者。 五、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六、具有三年以上航海或輪機教學經驗者。 七、具有從事海事保險三年以上經驗者。 八、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九、具有從事海事公證三年以上經驗者。 十、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者。
- 2.海事評議小組之遴聘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3.遴聘委員在任期內因職務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得改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4.海事評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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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