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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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條移列。 二、為免造成刑罰上之不平衡現象,爰提高罰金額度為一百萬元,並將罰金改以新台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按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拘役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重至四個月,復依同法第四十一條拘役得易科罰金,其易科罰金之額度將比本法規定之罰金為少,此舉勢將造成刑罰立法例上之不平衡,且將對本法所列舉之重大違法行為如均無判處自由刑之規定,則本法頓失嚇阻力量及教育意義,將使飛航安全蒙上不測陰影。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條移列。 二、為免造成刑罰上之不平衡現象,爰提高罰金額度為一百萬元,並將罰金改以新台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按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拘役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重至四個月,復依同法第四十一條拘役得易科罰金,其易科罰金之額度將比本法規定之罰金為少,此舉勢將造成刑罰立法例上之不平衡,且將對本法所列舉之重大違法行為如均無判處自由刑之規定,則本法頓失嚇阻力量及教育意義,將使飛航安全蒙上不測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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