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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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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04條,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追溯到最新的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並且必須舉出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案例或事件作為例證,目前我無法提供這項法條的最新資料,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0861216 全文修正)

未領執業證書、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一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三、刪除「雇用者亦同」文字,雇用者得按共犯處罰,以符刑法體例。

(0960615 修正)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航空人員執業證書制度係我國所特有,考量各國並未對航空人員發給執業證書,配合第二十五條刪除「執業證書」規定,將本條有關「執業證書」之處罰要件刪除,以符國際潮流。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一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三、刪除「雇用者亦同」文字,雇用者得按共犯處罰,以符刑法體例。

(0960615 修正)

航空人員執業證書制度係我國所特有,考量各國並未對航空人員發給執業證書,配合第二十五條刪除「執業證書」規定,將本條有關「執業證書」之處罰要件刪除,以符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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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04 條規定:「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