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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04 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04條,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追溯到最新的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並且必須舉出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案例或事件作為例證,目前我無法提供這項法條的最新資料,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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