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04條,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追溯到最新的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並且必須舉出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案例或事件作為例證,目前我無法提供這項法條的最新資料,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未領執業證書、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一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三、刪除「雇用者亦同」文字,雇用者得按共犯處罰,以符刑法體例。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航空人員執業證書制度係我國所特有,考量各國並未對航空人員發給執業證書,配合第二十五條刪除「執業證書」規定,將本條有關「執業證書」之處罰要件刪除,以符國際潮流。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一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三、刪除「雇用者亦同」文字,雇用者得按共犯處罰,以符刑法體例。
航空人員執業證書制度係我國所特有,考量各國並未對航空人員發給執業證書,配合第二十五條刪除「執業證書」規定,將本條有關「執業證書」之處罰要件刪除,以符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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