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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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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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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61216 全文修正)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或民用航空事業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或民用航空事業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現行法並無適當之條文可加以懲處,有鑑於此等俗稱詐機之行為,影響飛航安全甚鉅,爰增定本條,以杜絕後患。

(0920502 修正)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他人向活動團體謊報犯罪事實,影響正常運作,於第一項增訂未指定犯人向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者之刑罰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60615 修正)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鑑於向不特定人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如向旅客散布某班航空器上有爆裂物之不實訊息等),將造成相關人員恐慌,對社會秩序與飛航安全之維護將有不利之影響,為嚇阻類似行為發生,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有關規定。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   二、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或民用航空事業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現行法並無適當之條文可加以懲處,有鑑於此等俗稱詐機之行為,影響飛航安全甚鉅,爰增定本條,以杜絕後患。

(0920502 修正)

一、為防止他人向活動團體謊報犯罪事實,影響正常運作,於第一項增訂未指定犯人向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者之刑罰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60615 修正)

鑑於向不特定人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如向旅客散布某班航空器上有爆裂物之不實訊息等),將造成相關人員恐慌,對社會秩序與飛航安全之維護將有不利之影響,為嚇阻類似行為發生,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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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