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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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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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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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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1216 全文修正)

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執業證書、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或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二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三、為免造成刑罰上不平衡現象,原條文第一項之自由刑參酌刑法對於詐欺罪之刑度修正之,併將罰金額度提高至一百萬元,俾加強本法之警惕力量及教育意義。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0960615 修正)

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

立法理由一、航空人員執業證書制度係我國所特有,考量各國並未對航空人員發給執業證書,故配合第二十五條刪除「執業證書」規定,將第一項有關「執業證書」之處罰要件刪除,以符國際潮流。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修正。

  • 詐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撤銷名詞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二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三、為免造成刑罰上不平衡現象,原條文第一項之自由刑參酌刑法對於詐欺罪之刑度修正之,併將罰金額度提高至一百萬元,俾加強本法之警惕力量及教育意義。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0960615 修正)

一、航空人員執業證書制度係我國所特有,考量各國並未對航空人員發給執業證書,故配合第二十五條刪除「執業證書」規定,將第一項有關「執業證書」之處罰要件刪除,以符國際潮流。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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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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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06 條規定:「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