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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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空域狹小,航空器活動頻繁,為維持空域秩序,保障飛航安全,明定超輕型載具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之刑罰規定。 三、超輕型載具於劃定空域內,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依刑法之規定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空域狹小,航空器活動頻繁,為維持空域秩序,保障飛航安全,明定超輕型載具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之刑罰規定。 三、超輕型載具於劃定空域內,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依刑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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