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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侵入航空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無故侵入航空器或隱匿於其內,將可能產生影響飛航安全之疑慮,因此,航空公司及航空警察局應重新對航空器執行清艙檢查,並確保安全無虞後,方可讓航空器繼續執行飛航任務,如此,除將造成人力與物力之浪費外,亦將可能造成相關班機之延誤,故為嚇阻類似行為發生,爰參考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及第二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之規定,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無故侵入航空器或隱匿於其內,將可能產生影響飛航安全之疑慮,因此,航空公司及航空警察局應重新對航空器執行清艙檢查,並確保安全無虞後,方可讓航空器繼續執行飛航任務,如此,除將造成人力與物力之浪費外,亦將可能造成相關班機之延誤,故為嚇阻類似行為發生,爰參考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及第二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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