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 1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普通航空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准之作業項目實施作業。 二、無故在未經核准之臨時性起降場所起降。 三、搭載未經核准之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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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准之作業項目實施作業。 二、無故在未經核准之臨時性起降場所起降。 三、搭載未經核准之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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