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准之作業項目實施作業。 二、無故在未經核准之臨時性起降場所起降。 三、搭載未經核准之乘員。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普通航空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准之作業項目實施作業。 二、無故在未經核准之臨時性起降場所起降。 三、搭載未經核准之乘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對普通航空業之管理,爰增訂普通航空業者任意變更經核准事項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對普通航空業之管理,爰增訂普通航空業者任意變更經核准事項之處罰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