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 一、未經核准,將停車場用地移作他用。 二、未經核准,於原核准土地範圍外之相鄰土地增設航空貨物集散站設施。 三、未經核准,於原核准建物範圍內增設貨棧。 四、貨棧未經會勘同意,擅自啟用。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 一、未經核准,將停車場用地移作他用。 二、未經核准,於原核准土地範圍外之相鄰土地增設航空貨物集散站設施。 三、未經核准,於原核准建物範圍內增設貨棧。 四、貨棧未經會勘同意,擅自啟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對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管理,增訂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違反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對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管理,增訂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違反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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