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違反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民航局得撤銷其發給之航線證書或暫停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15條,對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如果違反了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的命令、或是違反了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民航局除了可以按照本法對其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撤銷其發給的航線證書或者暫停其營業的全部或一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115條 範例:根據最新公布的裁決書,某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因違反了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民航局將其航線證書撤銷,暫停其在特定航線上的營業。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違反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民航局得撤銷其發給之航線證書或暫停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條第二項修正移列。 二、刪除「外籍航空器或」六字,蓋外籍航空器有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規範。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條第二項修正移列。 二、刪除「外籍航空器或」六字,蓋外籍航空器有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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