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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17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兼供他用者。 二、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廢止、讓與或出租者。 三、飛行場收取費用不依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管理其助航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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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17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將會受到罰款。根據我們資料,這跟一個案例有關。在"陳仁治"的案例中,航空器上乘客連續違反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玖萬元,以及扣案之PHILIPS牌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根據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違反航空器使用規定的情況下,會受到罰款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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